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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

摄影:叶俊忠



2016年10月18日,正荣集团设立1 亿元的精准扶贫基金,并与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签订每年500万元定向捐赠福建省精准扶贫项目的协议。

 

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由正荣集团捐赠出资,从正荣集团2016年设立的精准扶贫基金款项中,通过福建省光彩会定向拨款,与永泰县古村落古庄寨保护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发起设立。捐资金额共1000万元。

 

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开展从“输血”到“造血”的乡村振兴创新实践,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教育、产业、互联网”四位一体的联动效应,以自身的先行先试,用涓滴溪流连绵不绝的方式,汇聚各方力量、带动全社会一起参与乡村振兴。

 


摄影:胡伟生




◎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

类型:非公募基金会

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7年11月14日



 

◎ 永泰介绍


永泰县位于福建省中部,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传统村落资源丰富,目前拥有45个省级传统村落、5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7个中国传统村落,是“中国优秀旅游县”,也是福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之一。


摄影:张培奋


 

◎ 四个方向的“精准扶贫”模式


1.实施教育帮扶

◎ 培训乡村基层干部,提高乡村建设能力

◎ 培训返乡青年,发展乡村创客,带动村民创业就业

◎ 培训乡村美学素质教师,提升村民整体素质


2.完善基础设施

◎ 与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村落规划

◎ 帮助完善污水排放处理等基础设施

◎ 完善乡村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3.着力产业扶贫

◎ 重点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收储农村闲置房屋,改造成为特色民宿客栈、自然研学基地、艺术家驻村工作坊等多种活化空间

◎ 鼓励和支持农村产业经济多元发展,以“支部+公司+农户”、“支部+公司”、“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实现乡村脱贫的自我造血


4.开设电商模式

◎ 充分挖掘当地土特产资源,建立线下土特产超市,建立线上电商销售



摄影:赖泽樟



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是由关心、支持永泰乡村复兴、有效推进全县古村落、古庄寨保护与发展的、全力推动永泰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所组成的社会组织,为永泰县推动乡村复兴和扶贫工作提供资金、产业、以及学术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支持,承担相应的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按照党中央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指示精神,根据乡村与城市发展失衡的现状,通过组织实施产业扶持、精准扶贫,开展对古村落和古庄寨的保护与发展等工作,重新构建乡村与城市的平衡关系,在新的标准下、在资金、产业、扶贫、理论研究等方面全方位支持永泰县乡村复兴,恢复永泰县乡村的繁荣。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优良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会章程积极开展相关产业扶持、乡村复兴建设活动,并接受相关主管单位永泰县政府和正荣集团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万元,来源于正荣集团的注入 。

本基金会资金的主要来源为,通过正荣集团2016年设立的1亿元精准扶贫基金,由福建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定向拨付本基金会,用于永泰县的乡村复兴和精准扶贫。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永泰县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永泰县政府。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永泰县樟城镇富裕新村169-1号。



摄影:佘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实施永泰乡村现状的改造与提升;

(二) 组织相关项目的实施;

(三) 组织基础设施的改造,参与古村落古庄寨保护与开发具体项目的合作;

(四) 举办乡村复兴的有关论坛、讲座等活动;  

(五) 组织开展社会各界与永泰县乡村的互动,推动解决古村落古庄寨保护和发展问题;

(六) 创办本会会刊和网站。



摄影:赖泽樟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并设立中共党支部。理事会接受党支部及其上级党委的政治领导。

党支部的建立,按照党章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 热心、关心和支持永泰县的乡村复兴、精准扶贫的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

(二) 具有理事会工作业务所需要的能力。

(三) 有责任意识,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四) 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 遵守本会政策,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联名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出资人或业务主管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营业性或盈利性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摄影:张培奋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正荣集团常设精准扶贫基金的注入;

(二) 其他合法基金的注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如利息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

(一) 永泰县乡村复兴计划中的乡村改造、提升项目。

(二) 永泰县的精准扶贫项目。

(三) 与上述相关的基础设施投入。

(四) 相关的产业扶持如教育、旅游、不动产产权的阶段性流转、民宿、文化等项目。

(五) 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传统村落、列入文保单位的古庄寨的保护与发展项目。

对项目投入的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全程监督,保证使用合法、科学、合理。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活动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摄影:叶俊忠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摄影:叶俊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摄影:张守祥




永泰县乡村复兴基金会正在积极探索乡村复兴的永泰路径,在乡村产业振兴、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文化复兴等方面进行积极实践,搭建各行业协作、交流平台,欢迎更多的你加入我们一起参与永泰的乡村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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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永泰的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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